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博士生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选聘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第四条 具有教授职称(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因学科建设等特殊需要,申请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第五条 认真完成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等的教学任务;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能够积极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近五年来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
一、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项目(课题)、自然科学类学科至少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项目(课题)或者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结题并通过验收。
二、目前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不含校内自设课题经费),可支配在研经费2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或目前主持横向课题单项经费5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
四、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人文社科类学科需满足下列条款之两项: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CSSCI收录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SSCI来源期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 出版较高水平学术专著2部。
3.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4.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位。
(二)自然科学类学科需满足下列条款之两项: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本学科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5项以上国家授权专利,且须有2项以上为发明专利。
4.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三等奖排名第一位。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博士生培养需要,可在校外聘请相关专家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第十条 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在学校下发通知后,向所申请学位点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tyc234cc太阳成集团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申请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作出决定,将名单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以第一主持人承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入选ESI高被引论文 (前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及其子刊、《Cell》《中国社会科学》等有重大影响的刊物发表专业论文;作为主要成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要奖项,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后,直接聘为校内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千人”“万人”“杰青”“优青”等领军人才以及学校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后,直接聘为校内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方式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研究员或相当职称)。
五、其 他
第十六条 近三年以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申请:
一、出现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或者对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
二、在本科生、研究生等的教学过程中出现过教学事故。
三、所指导的硕士生其学位论文在国家或自治区管理部门进行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
四、所指导的硕士生其学位论文在相似性检测工作中累计2次出现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